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2022年)
(2022年8月)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通过国家资助切实减轻困难家庭供应子女上学的经济负担,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资助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除贫困代际传递,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通过国家资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对于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步伐、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是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促进教育公平。2007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十余年来,国家及我省不断出台和完善学生资助政策,逐步形成了覆盖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个阶段的资助政策体系,在制度上保障了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目前,我省已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地方公费师范生、勤工助学、学费减免、校内资助、绿色通道、社会资助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经省教育厅审核、教育部审批后,高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经省教育厅审批后,高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1.资助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对在我省就读的帮扶对象(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2.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相关事项
(1)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时,需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执行。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3)实行弹性学制学习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助学金,需完成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学年度学时任务。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1.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3.申请、评审和发放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经省教育厅审核、教育部审批后,高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1)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2)同一学年内,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激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用于创新、积极进取。
1.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
2.奖励比例、标准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7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40%。
(2)省属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绩、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可分等级、分档确定学业奖学金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3.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申请、评审和发放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经省教育厅审批后,高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5.相关事项
(1)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2)同一学年内,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1.资助标准
高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2.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须为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3.申请、评审和发放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相关事项
(1)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2)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七)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LPR5Y-0.3%)执行。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向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的,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
以上学生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⑥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申请审查
①首次贷款。首贷学生前往高校资助中心或院系现场办理申请手续。需出示材料包括: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需提交材料包括: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②续贷。续贷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提出续贷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前往高校资助中心或院系现场办理续贷手续。续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资格认定,但需出示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申请表》原件。
(3)贷款额度
高校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
(4)贷款年限及还款政策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到期贷款一次性还清原则。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贷款具体到期日期一律为到期年份的9月20日。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的次月1日起,开始承担贷款利息。借款学生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到高校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高校资助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具体为:1月—9月及12月,当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当月15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次月20日;10月1日—15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0月20日,10月16日—11月30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2月20日。
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贷款利率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减30个基点(即LPR5Y-0.3%)。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承担,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承担。
(6)办理程序
学生提出贷款申请(或学校录入申请信息)后,由高校审核申请材料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由高校汇总提交贷款数据至省资助中心,省级资助中心审核后确定贷款额度,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确定省内当年发放高校助学贷款的对象及金额,各院系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合同审查。审核无误后,高校在《借款合同》(一式四份)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借款学生、省资助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和高校各留存一份。国家开发银行于每年11月中旬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学生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
首次申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请学生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高校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1)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
(3)《国家开发银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续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学生持续贷申贷材料,前往高校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1)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高等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预科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监护人等)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③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⑤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⑥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共同借款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②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③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④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⑤学生本人入学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⑥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⑦如借款学生申请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此种情况下,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办理。
(2)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高专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3)贷款年限
最长贷款期限: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4)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减30个基点(即LPR5Y-0.3%)。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5)贷款利息及宽限期
在读期间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时,自毕业当年起开始自付利息,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要偿还利息,如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县级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5年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
(6)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发放。首次贷款的时候,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前往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续贷的时候,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持相关材料到原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开办远程续贷的地区,借款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办理。
首次申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请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1)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4)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需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
(5)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6)持《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高校资助中心于10月10日前录入回执。
续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续贷申贷材料,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1)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3)如果需要更换新的共同借款人办理续贷,学生需要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同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办理
(4)持《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资助中心老师于10月10日前录入回执。
(八)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1.资助范围与对象
(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2)高校学生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2.资助标准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3.申请流程
申请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要求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和《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逐级上报。
4.相关事项
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国防生和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不享受服兵役高等学校国家教育资助。
(九)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自2011年起,我省对我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村干部从2011年起可在全省范围内享受、特岗教师2017年起可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学生实施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代偿。
1.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代偿标准,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
2.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考核合格。
3.审批发放
(1)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由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在学生代偿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照有关通知时间要求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县、市、省三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逐级审核后,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以此为根据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需求,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和名单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2)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资助中心提出的需求,审核后对各市下达省级代偿资金和代偿学生名单。各市、县财政局按照确定的代偿名单将代偿资金一次性存入毕业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4.相关事项
(1)我省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服务期满,一次性代偿的办法。代偿资金发放到账前,毕业生应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按期履行到期本息的偿付义务,如未及时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毕业生自负。
(2)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就业时对应学历层次的基本修业年限计算。
(3)每年10月31日前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可于当年申请贷款代偿,11月1日以后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在下年度申请代偿。
(十)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每年分配我省若干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滋蕙计划”专项资金,用于一次性补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报到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1.资助对象
滋蕙计划资助对象是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范围学生可申请滋蕙计划资助:
(1)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
(2)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
(3)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
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3.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由学校初审后,上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4.资格评审
县级学生资助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评审,评审重点关注毕业学校是否符合要求、录取院校是否符合要求、家庭经济是否切实困难,根据下达的资金额度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县级部门应将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本县(区、市)进行集中公示或按录取批次分别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天,公示名单不得涉及学生敏感信息及隐私。
5.资金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助学生发放资助款。
(十一)地方公费师范生
“学科教师”“小学全科”“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和“地方优师专项计划”公费师范生培养全部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在校培养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在校期间,继续享受国家奖学金等其他应享受的全日制在校生奖励政策。
(十二)免费定向本科医学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招生培养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我省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培养订单定向免费五年制本科医学生,录取学生免除在校期间学费、免缴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十三)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酬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十四)学费减免
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十五)校内资助
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十六)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十七)社会资助
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师生员工自愿捐赠资金或实物,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资金可用于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国家奖学金
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6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纪守法,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各中等职业学校综合考量学生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国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所在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二)免学费
1.资助对象
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全部免除学费。
2.资助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照我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确定。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2021年教育部发布的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
2.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市、县或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取得方式
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直接申请并填写登记表后,由学校报同级资助管理部门将名单在校内醒目地方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无异议即可取得受助资格。
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顶岗实习
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五)校内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每年提取事业收入3%-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六)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七)社会资助
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师生员工自愿捐赠资金或实物,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资金可用于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三、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国家助学金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资助对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市、县或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申请方式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名额和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在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学校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认真进行审核,按规定的名额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评审结束后,学校要将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计汇总报至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二)免学费
根据《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号)要求,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以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的普通高中学费。
1.资助对象
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费。
2.资助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对公办普通高中,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费学生数和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免学费补助标准根据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民办普通高中,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数和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出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继续向学生收取。
3.申请方式
免学费对象按照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要求,每学期确定一次。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及时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三)免住宿费
根据《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号)要求,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以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的普通高中住宿费。
1.资助对象
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住宿费。
2.资助标准
免住宿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
对公办普通高中,因免住宿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住宿费学生数和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免住宿费补助标准根据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民办普通高中,按照享受免住宿费政策学生数和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免住宿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住宿费标准高出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继续向学生收取。
3.申请方式
免住宿费对象按照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要求,每学期确定一次。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及时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住宿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四)校内资助
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普通高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五)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六)社会资助
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师生员工自愿捐赠资金或实物,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资金可用于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四、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一)免学杂费
对城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收学杂费。
(二)免费教科书
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学生字典,并实行部分课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三)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为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范围。补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标准的一半。
(四)国定营养改善计划
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在部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为学生提供营养餐,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五)省定营养改善计划
根据《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号)要求,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参照国定营养改善计划标准,向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发放补助资金,享受国内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除外。
(六)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七)社会资助
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师生员工自愿捐赠资金或实物,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资金可用于设立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五、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一)生活补助费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通知》(豫财教〔2011〕47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我省建立了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1.资助对象
各市县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其中原建档立卡儿童不限于普惠性幼儿园。
2.资助标准
各市县按照在校时间每生每天不低于2元(一年按200天计算)的标准对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资助。
(二)保教费
根据《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号)规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按照年生均600元标准发放保教费。
(三)校内资助
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四)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幼儿园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幼儿园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五)社会资助
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幼儿园师生员工自愿捐赠资金或实物,用于奖励、资助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社会资助资金可用于设立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